腦死判定
行政院衛生署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公告

壹、腦死判定步驟

 一、判定前之先決條件:
  1.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2.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3.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二、排除可逆性之昏迷:
  1.排除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
  2.如罹病之原因不明,即應排除而不列入考慮。

 三、在使用人工呼吸器之狀況下,至少觀察12小時。觀察期間,病人應呈持續之深度昏迷,不能有自行呼吸與自發性運動或抽搐。
  1.罹病原因如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則經12小時之觀察即可。
  2.罹病原因如為腦部受損而又藥物中毒之可能性時,須等藥物之半衰期過去之後,再觀察12小時,
   若藥物種類不明時,至少須觀察72小時。

 四、腦幹功能測試:須完全符合上列一、二、三、之條件後,才能進行下列具有「判定性」之測試。
1.第一次測試:
  (1)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六項條件):頭一眼反射消失。瞳孔對光反射消失。眼角膜反射消失。前庭一動眼反射消失。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佈區範圍內,不能引起運動反應。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
  (2)能自行呼吸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四項過程):由人工呼吸器供應100%氧氣十分鐘,再給予95%氧氣加5%二氧化碳五分鐘(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慢人工呼吸器換氣頻率方式為之)使動脈血中PaCO2達到40mmHg以上。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100%氧氣每分鐘供應六公升。觀察十分鐘,以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必須符合完全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2.第二次測試:第二次腦幹功能測試應在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為之,並應完全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序進行。

 五、腦死判定:經上述四─2.腦幹功能第二次測試,如病人仍完全符合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可判定病人腦死。


貳、腦死判定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一、判定腦死之醫師,應兼具下列兩款條件:
  1.具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或麻醉科專科醫師資格。
  2.曾接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腦死判定相關研習,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1.病人之原診治醫師。
  2.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名。


參、腦死判定醫院之設備條件

  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肆、死亡診斷書之簽發

  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簽署腦死判定步驟記錄,並由病人原診治醫師據以簽發死亡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