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定測驗實施辦法




                              90.6.13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主旨:為加強本校學生之英語能力,並配合新制核心通識教育英語課程之實施,特訂定以下測驗辦
           法。
貳、 說明:依外文系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英語課程規劃委員會之決議及建議,訂定本辦法。
           一、 施行對象:
                1A、免修課英語能力鑑別測驗(Placement Test A):大學入學考新生、僑生、轉學生、
                    甄試入學生及除英國、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六國以外之外籍生,
                    於註冊入學後一週內,依當年度大學入學考英文成績未加重計分前,其原始分數在
                    各組所有入學考人數前10%(含)者為基準(分數由語言中心外文組公布);凡英文成績
                    達該標準或新制電腦TOEFL成績達173分(舊制TOEFL成績500分)或多益(TOEIC)測驗590
                    分以上者或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檢定合格者,可持證明至語言中心外文組報
                    名統一考試。前項例外之六國外籍生需持高中英文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外文組辦理
                    免修證明。又前項例外之外籍生及通過本測驗之學生,可免修第一學年之英語課,
                    但應改修一般通識教育學分或各系認可之選修課,以抵免該核心通識教育之應得學
                    分。測驗方法和測驗及格標準另訂之。
                1B、大一安置測驗(Placement Test B):依測驗結果分為若干級上課,在未施行分級測
                    驗前,依大學入學考試或相同考試成績分級。
                2A、英語綜合成就測驗(Comprehensive Test A):凡修習英文課之同學在每學期課程結
                    束前都應參加外文系英文教師共同主持之綜合成就測試。此項測試佔該科學期總成
                    績30%,教師上課成績則佔70%,並由外文系加總後送教務處登記。
                2B、綜合能力檢定測驗(Comprehensive Test B):自90學年度起所有入學新生應在大學
                    修課期間,參加校外舉辦之TOEFL、TOEIC、GEPT等測驗(次數不限),或參加畢業學
                    年上學期,由語言中心舉辦之全校性綜合能力檢定測驗,測驗後畢業成績單(中、
                    英)上加註結果。
                    若需要頒授鑑定級數證書者,則需報名參加語言中心所舉辦之綜合檢定測驗。
           二、 測驗內容:
                前述兩項測試均著重英語聽、說、讀、寫四部分。
                1.英語能力鑑別/安置測驗:分聽、說、讀、寫四部分,測試筆試時間為2小時10分鐘
                    。測試順序:聽力測驗(30分鐘);閱讀測試(60分鐘);寫作測驗(40分鐘)。口試測
                    驗及標準另訂之。本測驗方法及內容以英國當局針對留學生而作的英語能力檢定考
                    試測驗,簡稱為IELTS (The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為本,試題初期以外購為主。
                2.英語綜合成就測驗:分聽、說、讀、寫四部分。測驗內容非以該年英文課所用教科書
                    為主,但得由外文系授課老師建立測驗題庫,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前由教務處制定時間
                    、地點,統一測驗。
           三、測驗次數規則:
                1.英語能力鑑別測驗:每學年一次,如未通過測驗,則必須選讀該年之英語課。
                2.第二次分級安置測驗於第一學期中舉行,以為下學期分班依據,測驗分聽、說、讀、
                    寫四部分,此測驗得與綜合能力測驗合併舉行。
                3.英語綜合成就測驗:隨班就讀之學生每學期考一次。
           四、報名方式:
               1.參加英語能力鑑別測驗者,攜帶入學通知書,英文入學考試成績單(或TOEFL、TOEIC、
                  GEPT成績單),與報名費直接至語言中心外文組報名。
               2.參加綜合能力檢定測驗,攜帶學生證及報名費直接至語言中心外文組報名。
           五、報名日期:
               1.英語能力鑑別測驗:於新生註冊入學後一週內報名參加測試。
               2.綜合能力檢定測驗:於每學年上學期第9週報名。
           六、測驗日期:
               1.英語能力鑑定測驗:定於加退選截止前完成測試並公佈結果。
               2.英語綜合成就測驗:由英文授課老師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前統一舉行。
               3.綜合能力檢定測驗:於每學年上學期第10週舉行檢定測驗。
           七、測驗地點:
               1.英語能力鑑別/檢定測驗:語言中心外文組教室。口試則在同步翻譯室舉行。考試座位
                   事先排定,考生可於測驗前30分鐘對號入座。
               2.英語綜合成就測驗:聽力、閱讀及寫作能力測驗,均在授課教室統一舉行;口試地點
                   及辦法另訂之。
           八、測驗費用:
             1.英語能力鑑別測驗:500元整。
               2.綜合能力檢定測驗:2000元整。
           九、成績公佈:
             1.英語能力鑑別測驗:將於測驗結束後兩週內公佈成績。
               2.綜合能力檢定測驗:將於測驗結束後一個月左右公佈成績。
           十、閱卷費用:
               1.英語能力鑑別/檢定測驗:試題及閱卷費用由應考人繳付之報名費支付。
               2.英語綜合成就測驗:因係教師於正規授課及考試給分外,為加強學生自我進修之測
                   驗,故擬比照大學聯考非選擇題作文部份支給批閱老師閱卷費。此閱卷費由語言中
                   心外文組每學期所徵收之「視聽教育器材使用費」600元支付。其餘選擇題部份則由
                   電算中心支援,所需經費亦由「視聽教育器材使用費」項下支付。
          十一、外文系得於新制核心英語課程實施後二年,開設「高級英語」一課,供大三、大四學
                生選修,以延續強化學生英語能力之改革措施。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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