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台(88)參字第八八○二三三○三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台(88)高(一)字第八八○六○二四八九九號修正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89)參字第八九一四八二五六號修正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 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成績單者。
          二、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外,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或成績單者。
          三、 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
               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
               或專科學校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
               得依實際需要,另增定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
               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離校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二、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獲有
               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三、 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
               之著作者。
          五、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及格證書後,從
               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前項各款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
          告代替。
  第五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準用第三
          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
          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學科範
          圍由各校自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由學
          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
          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回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