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應辦各項離校手續




應屆畢業生於四年級第二學期畢業離校前應辦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須於四月三十日以前將二吋半身正面白底學士照二張( 研究生應繳碩士學位
    照片 ),每張照片應註明姓名、系別、班別及畢業年度交由班長收齊後彙轉教務處註冊
    組。
二、應屆畢業生凡預計可能畢業者,應於畢業考後離校前辦理離校手續,不辦理此項手續者
    ,不發給學位證書,但不能畢業者,可免辦此項手續。此項離校手續係由教務處註冊組
    製發一種「離校手續單」由各班班長於畢業考前一個禮拜內,向註冊組領取,再分發各
    生自行到各單位辦理,各單位蓋章完畢後,由各生自行送還註冊組領取學位證書。
三、各生持用之「學生證」,照規定應於離校前送還「離校手續單」時一併繳回註冊組註銷
    ,如有要求保留學生證作紀念者,於辦完離校手續後,由註冊組在學生證上加蓋「畢業
    」戳記,交由學生保留。
四、各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如於入學後有變更者,應於畢業離校前檢附戶籍騰
    本及有關學歷證件,向註冊組辦理申請更改手續。

[ 回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