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總成績辦法
82.9.24八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學期總成績(包括平時成績)一經送交註冊組不得更改。如有漏列或計算錯誤時,
應檢附確實證明,依下列二條規定,送請核定;惟逾越限期( 第一學期:三月五日,
第二學期:十月五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登或更正。
二、凡成績送交註冊組後,如發現漏列學生成績,經教務長查對屬實時可以補登。
三、如確因教師計算錯誤(限總分數與分題分數不符,小題漏計分數等)必須更正成績時,應
由任課教師提出確實證明,經有關系主任及院長核可後,送教務長轉陳校長核定之。
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含有撰寫報告之課程,不得以學生遲交或以其他原因延誤為理由,申請更正或補登該
科目學期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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