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84. 9.29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修他校之課程,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時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三、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除大學部延畢生及研究所學生外,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為限。且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之限制。
四、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
有關事項:包括欲選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共修總學分數,
經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該校辦理選課手續。( 表格
如附件五、六)
五、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 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 )不
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否則,一經查出,凡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六、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經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
關事項,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系所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註冊日起一週內辦理完畢,
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
課程,應另繳實習費。(表格如附件七)。
七、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每學期結束後,
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肄業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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