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84)參字第0171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教育部台(93)參字第09301225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
                域自行認定。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 四 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
                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法第十四
                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第 七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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