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 究 生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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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02053



            奉教育部87.12.14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三二八○五號函准予備查
                  奉教育部89.03.13台(89)高(二)字第八九○二七八八三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奉教育部89.10.24台(89)高(二)字第八九一三五八八七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奉教育部90.05.02台(90)高(二)字第九○○六○四一一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奉教育部92.04.09台(92)高(二)字第○九二○○五一四一七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國家建設,提高學術研究,特遵照「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設立學系(
        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培養高級專門人才,並依據部頒「學位授予法」、「學位授
        予法施行細則」、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招生辦法」及本校學則第三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註冊、選課、修業期限、學分、成績、轉所、退
        學、畢業及授予學位等悉依照本章程辦理。

  第二章 入學

第三條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或合於同等學力規定者,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者,或以公開方式辦
        理對校內外大學部畢業生及應屆畢業學生甄試錄取之學生,得入本校碩士班肄業。
第四條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
        學位,或合於同等學力規定者,經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博
        士班肄業。
        碩士班研究生,合乎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辦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研究生,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規定經本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得入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肄業。
        外國研究生到校時,已逾學期三分之一者,當年不得入學。但研究生經所屬學系
        (所)主任(所長)同意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六條 本校招收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均應由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系(所)
        主任組成招生委員會,並由校長任主任委員,各學系(所)亦應組成招生小組秉公
        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項。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七條 各學系(所)之招生小組,每年由所屬學系(所)主任遴聘校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教師至少五人,經相關學院院長及校長同意後組成之。並由所屬學系(所)主任為
        召集人。
第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採用學科筆試之方式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面試。筆試
        科目及面試與筆試成績之百分比均由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碩士班甄試入學之甄試項目,可包含筆試、面試、審查及其他等方式辦理。各甄試
        項目成績所占比例由各學系(所)自訂,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考試項目及各項目所佔比例由各學系(所)自訂,並載明於
        招生簡章,各學系(所)應組成博士班研究生入學招生小組。
        博士班辦理有關筆試、審查及面試等作業另依「國立成功大學招生博士班研究生共
        同注意事項」辦理。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甄試總成績核計完畢後,由學系(所)主任召集招生小組討論推薦
        名額後再予拆考生彌封名冊,依據名冊將考生姓名登錄再將擬錄取名單及有關資料
        ,送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複審通過後方得錄取。
        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三章 註冊、選課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註冊後,應經學系(所)主任認定本校指導教授,並依各該學系(所)規定
        之科目表辦理選課,其應修課程及研究論文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系(所)主任核准。
第十一條  研究生退選科目,均應於本校學則規定退選期限內,經學系(所)主任及任課教師
          之核准,向教務處辦理退選手續。

  第四章 修業期限、學分、成績、轉所

第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攻博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碩博士班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
          得再延長一年為限。
          前項「在職生」身分之界定,以入學時之報考身分為準。
第十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攻
          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四十二學分,碩士論文六學分、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均另計。
第十四條  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方式比照學士班規定)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
          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學分積。
           (二) 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平均成績。
           (三)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成績在內。
          二、畢業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以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十五條 研究生除因特殊情形,經原肄業學系(所)與擬轉入之學系(所)雙方主任認可,並
          經教務處轉呈請校長核准者外,不得轉所(組)。轉所(組)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
          請,並以一次為限,一經核准即不得再返原學系所組。

  第五章 退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有第十二條規定在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未依該學系(所)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
              令退學。學年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此限(八十三學年度入學
              新生起適用)。
          五、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經限期擇一退學,逾期未辦者。
          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違法不端情事,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退學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第六章 畢業及授予學位

第十七條 研究生合於左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二、依照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通過學位考試者。
          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博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
          由本校授予碩、博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無特別規定者,準用本校學則有關之規定。
第 廿 條 本章程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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