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問答
1. 大產學、小產學、數位內容產學之比較
大產學 |
小產學(分為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 |
數位內容產學 (分為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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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預計開始執行之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
●一年2次 ●第一期申請約2、3月份,執行期間5月1日至隔年4月30日止。 ●第二期申請約7、8月份,執行期間 11月1日至隔年10月31日止。 |
●一年2次 ●第一期申請約2、3月份,執行期間5月1日至隔年4月30日止。 ●第二期申請約7、8月份, 執行期間 11月1日至隔年10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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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限 |
1至2年 |
1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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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廠商限制 |
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配置有研發人員及設施之公司。 |
指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http://www.moeasmea.gov.tw/index.asp |
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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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廠商配合款 |
為計畫總經費的25﹪至50﹪,最少100萬元新台幣(廠商派員參與之人事費不得編列)。 |
個別型:為計畫總經費的25﹪至50﹪,最少10萬元新台幣,且國科會補助上限最多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 |
整合型:為計畫總經費的25﹪至50﹪,最少30萬元新台幣,且國科會補助上限最多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 |
個別型:應占研究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國科會補助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 |
整合型:應占研究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國科會補助不超過新台幣600萬元。 |
先期技轉金 |
以累進方式計算:若計畫總經費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內者,各家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轉金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超過1000萬以上者,再依其級距累進計算。(請參閱作業要點第四項 |
個別型:每件核准之研究計畫案,合作廠商應繳交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整合型:每件核准之研究計畫案,合作廠商應繳交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核准之研究計畫,先期技轉金不得低於國科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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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臨時工系統之疑問
Q: 本人的薪資是從會計編號D96-3300支用,
(1)不懂為何還須上研發處建教組臨時工系統申請,
(2)且學校規定學生是”工讀生”,為何又要附臨時工出勤紀錄表(申請薪資時)?
A: 研發處建教組臨時工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原供國科會及建教計畫申請臨時工薪資使用,其功能在於控管申請人不致於在同一時日重複申請薪資,對申請人也是一種便利,不會因為重複申請而遭退件處理。
(1)經查會計編號D96-3300屬頂尖大學計畫,該計畫推動總中心奉准使用本系統作為控管計畫下的臨時工作人員,包括工讀生(本校學生)也納入控管,因此申請時需登入本系統辦理。
(2)申請薪資時,依規定需檢附出勤紀錄表製作粘貼憑證,向會計單位報帳,而使用本系統所列印之表單為即為臨時工出勤紀錄表,可適用於工讀生或臨時工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