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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教育課程辦法
91.03.08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3.2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培育學生勤勞工作之態度與服務學習之人生觀;並培育成大人之團隊精神,
以營造整潔、溫馨、且充滿人文關懷之校園環境。
第二條、服務學習教育課程之種類:
一、服務學習(一)、(二):其服務範圍以維護學系與校園內、外公共空間環境之整潔工作為原則;
如系館、教室、走廊、廁所、系館外公共環境、宿舍、車輛排列整理、校園內外四週人行道之清潔
及花木草皮的維護整理項目等。校園內、外公共空間由總務處統籌規劃與分配,而由各系所採分區
認養方式來監督執行。
二、服務學習(三):其服務範圍以由各學系或學生社團所規劃之校內外人文關懷或社會性服務為原則,
亦可由學校提供一般性服務工作供各學系選擇。本款服務課程得利用寒、暑假執行,其服務總時數
不得低於十八小時。
第三條、服務學習教育課程參與之對象:
服務學習(一)、(二)乃大一學生及大二以上轉學生共同必修課程;而服務學習(三)
乃大二以上學生共同必修課程;兩項均刊載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管理與執行:
一、凡本校學士班學生(不含進修部)應修習服務學習教育課程三個學期。
於一年級修習服務學習(一)、(二)課程計二學期;於二年級以上修習服務學習(三)
課程計一學期;每學期不得低於十八小時。
二、服務學習教育課程由各學系負責規劃,由任課老師或導師參與督導,
其督導工作之教學鐘點數比照實習課程計算,即二小時以一小時計。
而各學系或各單位所規劃之各項服務學習教育課程,須循行政程序,
送通識教育中心審核。
三、各行政單位配合執行,各單位若有需要服務時,可提出需求方案,
經通識教育中心通過後,請相關學系參考辦理。
四、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教育課程之設計、管理及有關行政事宜,均由學系辦理之。
為提升服務學習教育課程之教育成效,教務處、學務處、及總務處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本校全體教職員對服務學習教育課程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六、各學系規劃之各項服務學習教育課程必須注意學生安全,改善安全之設施由學校提供。 七、各研究所亦得參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五條、成績考評:
一、服務學習教育課程為必修0學分,不及格需重修。 二、服務學習教育課程必須由各系所安排研究生助教,協助任課老師做日常考察並予記錄,
做為學期成績核算之依據。
三、成績評定:依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認定之,以優良、及格及不及格三級評定之。 四、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教育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學系辦理請假手續;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五、除公假外,其他請假時數均需以同時數於當學期內補做,未補做之時數以曠課論。 六、曠課時數逾全學期上課時數九分之一(二小時),由任課老師於學期考試前查明公佈,
並評定為不及格。
第六條、服務學習教育課程之獎勵:
一、學生服務學習教育課程成績表現優異之個人及班級,於學期結束後給予公開獎勵。 二、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教育課程成績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服務學習教育課程成績優良者得優先申請工讀。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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