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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選修要點(96學年入學生)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一、 全校學生須修30~32學分,含核心通識(16學分)、分類通識及知識融合通識(共14∼16學分)。
二、 核心通識課程:共16學分
(一)公民素養(2學分):憲政民主與國家發展、法學緒論、民主與法治、人
權與民主、法律素養等課程任選2學分。
(二)國際語言(6學分):英文、日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
俄文、越文、泰文或其他外語課程等任選6學分。學生不論選修何種國
際語言,仍應依規定通過各系英文鑑定測驗門檻。
(三)人類文明史(2學分):歷史、藝術史、建築史、工程史、醫學史或科學
史等課程任選2學分。
(四)基礎國文(6學分):古典詩詞、古典散文、古典小說、古典戲劇、現代
詩、現代散文、現代小說、現代戲劇、應用文、綜合文類等課程任選6
學分。
三、 分類通識課程:含基礎通識課程及應用通識課程
(一) 各系學生應在所屬類別外之三類組至少各修習一門。
(二) 各系學生選修分類通識課程必須不在本系必、選修範疇內。
(三)文學院、社會科學院及管理學院之會計學系、企業管理學系須修2~14基礎通識課程學分;理學院、工學院、醫學院、電機資訊學院、規劃與設計學院、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及管理學院之工業管理資訊學系、交通管理學系、統計學系須修6~14基礎通識課程學分;基礎通識課程包含全校其他各系必、選修科目以及(1.生命科學類
2.自然科學類 3.社會科學類 4.文史哲藝術類)之註記為『基礎通識課程』者。
(四)各系學生須修應用通識課程共0-8學分,應用通識課程為
(1.生命科學類 2.自然科學類 3.社會科學類 4.文史哲藝術類)之註記
為『應用通識課程』者
四、 知識融合通識課程:各系學生至少須修2學分,至多6學分;含通識領袖論壇、通識教育生活實踐。
五、 本要點為全校通識課程選修之共同原則,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各學系通識課程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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