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中心所置各領域之委員,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請之。但全校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相關系所之課程規劃委員會召集人為該領域當然委員。
第三條 各領域之召集人,由通識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各領域及各系所院主動研擬之課程規劃及建議案經各領域研討彙整後,提通識教育委員會複審,惟若因開課時間緊迫,得經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先行審核後開課,再於次學期依程序審查。
第五條 各系應秉持權利與義務均衡之原則,開授通識課程,若所開通識課程不足時,得由通識教育中心聘請教師開授之,並將該教師員額計入該系之教師員額,員額之計算以該系學生對通識課程之需求大於該系對通識課程之供給達一個標準班人數時〈以60人計〉,由該系配合提供六分之一個教師員額予通識教育中心開授通識課程。
第六條 各領域課程規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相關之行政作業,由中心負責召集協調。
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