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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校通識教育之教學、規劃、及研究單位,並接受學校通識教育委員會之指導。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及教師若干人。主任綜理本校通識教育有關事務,任期三年, 得連任一次,並由校長就專任教授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下設行政、教學、企劃三組,分別執行相關業務,並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組長一人 及組員若干名。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擔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得聘請兼任教師教授特殊課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