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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特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一研議及規畫全校通識教育發展之決策單位。有關通識課程之研擬,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審議。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教授若干人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職掌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決定;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畫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複審;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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