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技所動物實驗室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科技所﹝以下簡稱本所﹞動物
實驗室﹝以下簡稱動物實驗室﹞使用管理規則依「中華民國動物
保護法 」、「廢棄物清理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制定之「實驗動
物管理及使用 原則」中實驗動物使用相關法條或規範訂定。
第二條 動物實驗室依「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規定由「國立成功大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督導實驗動物之使用及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規則經本所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所務會議﹞確認後施行,修訂 時亦同。
第二章 區域
第一條 本管理規則適用區域為9樓動物實驗室內空間。
第二條 「共同維護空間」含動物實驗室內實驗操作室、廢水清洗間。
第三條 「動物房管制區」含兩間動物室及其室外走道
第三章 空間使用及管理
第一條 動物實驗室之空間使用以研究為主,教學及試驗為輔。
第二條 動物實驗室有其功能,使用者應依其設施進行相關工作。此室功能有變更時,應經所有使用老師協商後,提請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第三條 動物實驗室全面禁止抽煙及攜入非實驗用動物。共同實驗空間、動物房管制區等禁止攜入飲食。動物房管制區禁止化妝及處理隱形眼鏡。
第四條 共同維護空間及共同實驗空間由各使用老師依飼養動物及日數計算費用(附件一)以進行動物實驗室清潔及維護。本所另於收費中雇用
兼任 助理(管理員)一名協助動物實驗室空間及設備的清潔、管理、維護、及記錄。
第五條 各動物室經管理員安排動物置放方式。所有動物使用者應遵行本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第四章 動物使用及管理
第一條 動物實驗室使用之動物應專為研究、教學、試驗之用。
第二條 動物實驗室進行之動物相關研究、教學、或試驗應先提出動物使用書面計畫並經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通過。
第三條 動物實驗室只飼養實驗老鼠及兔子,其他動物不得飼養。
第四條 動物房管制區之管理
第一款 動物房管制區大門應隨時關閉。進出人員應經相關老師簽名同意後始
得進入。
第二款 動物實驗室中央走道及動物房管制區應降低音量不得喧嘩。
第三款 進入動物房管制區前應先行進行個人清潔及衛生需求﹝例如:洗手、
沐浴、如廁、換穿乾淨衣物等﹞。
第四款 進入動物房管制區走道內應換著各動物室門前所置之實驗衣、手套、 鞋套、口罩、頭套。進入各動物室之裝備應只使用於該室,不可
互換使用。離開動物房管制區前應先除去實驗衣、手套、鞋套、口罩、頭套等,且洗手後始得離開。
第五款 各動物室另配有飼料箱及杓、清潔用品。各室之物品應只使用於該室,非經清潔或消毒處理前不可互換使用。
第六款 各動物室應定期﹝不少於每月一次﹞更換清潔的動物籠,並做室內消毒。
第七款 若有疑似病菌感染,則該動物室應標示為隔離區。該動物室動物視其健康狀況儘快使用或施行安樂死,必要時採取檢體送檢驗。該動
物室出清後,應全面消毒始得再使用。
第八款 動物室一般溫控為22∼24℃,濕度為50∼60﹪,光控則依實際控制時間標示於房門上。溫濕度應定期以記錄器記錄。
第九款 動物室平常每週至少打掃二次,並依動物特性及隻數增加打掃頻率。打掃內容含食物添加、水瓶清洗換水、籠架及食器清潔、掃地、
拖地 、室內除塵、空氣濾網清洗等。使用自動給水系統時,應每月一次加清潔劑於沖洗槽沖洗;自動給水管應每週換水及測試給水
,每月一次 加漂白劑清洗管線。應注意待漂白劑由清水沖洗乾淨後始得換裝食用水。每次打掃完畢,應將垃圾裝妥於垃圾袋且確實封
口後攜出動物房 管制區。
第十款 除定期打掃時間外,應經常觀察動物外觀、行動、飲食、排泄等狀況並記錄。如發現老鼠有異狀(如逃脫、打架、咬傷、或有傷口
出現)應詳實記錄並通知管理員處理。
第十一款 新購置之動物送達時,應速將動物安置於乾淨動物籠內,並記錄其基本資料並於動物籠上標示品系、性別、出生日期與置入日期。
儘可能先置放新購置之動物於閒空之動物室,待檢疫正常後再置入使用中之動物室。接收動物應有專人負責點驗種類、性別、數量
,並做適 當處置。
第十二款 動物飼料應置放於乾燥陰涼處所,不可直接置放於地板上。
第十三款 動物籠具使用後應於一週內清洗乾淨並消毒後置回原動物室或走道,不可長期堆積閒置的動物籠具於動物房管制區外。
第五條 動物移出動物房管制區外時,儘量不再置回。若需置回,應注意使用動物過程的清潔,以防污染動物室。在非動物房管制區長期置放
動物 時,應依動物房管制區的管理原則照管動物。
第六條 動物實驗室的動物照管及使用人員應接受實驗動物學相關訓練。
第七條 應用適當安樂死方法儘速處理已完成使用目的之動物
第五章 器材使用及管理
第一條 使用動物實驗室器材前應熟讀使用手冊並詢問熟悉該儀器使用的人員;因個人不按操作原則而致儀器故障,須自付維修或更換費用。
第二條 部份儀器或用品附有使用登記簿者,應在使用前後確實記錄。工作後,應將物品歸位。遇儀器使用異常或物品存貨短缺時,應速通知
相關 人員處理、記錄並追蹤處理結果。
第六章 安全
第一條 廢棄物
第一款 有毒有機無機強酸強鹼廢棄藥品液應倒至廢液處理筒。
第二款 使用過的針筒、吸管、吸管尖、玻璃瓶在丟棄前須先將裝置內液排除如果內容液為有毒液體,則應先去毒沖洗後丟棄。
第三款 塑膠針筒、吸管、吸管尖廢棄物應收集於紙箱包裝妥當且標示清楚後,放置到可燃垃圾桶。
第四款 玻璃廢棄物需收集於硬紙箱,包裝妥當且標示清楚後,放置到不可燃垃圾桶。
第五款 針頭﹝先截斷﹞、刀片廢棄物需收集於鐵盒,包裝妥當且標示清楚後,放置到不可燃垃圾桶。
第六款 廢棄電池應收集後送超商回收。
第七款 動物相關廢棄物若無病原感染或毒物處理則裝置於垃圾袋封口後,放置到可燃垃圾桶。若經特定微生物體感染或毒物處理則應先進行
滅菌或適當前置處理後,始得包裝妥善置放於垃圾桶。
第二條 人員
第一款 管理員應定期接受破傷風疫苗注射﹝5至10年 ﹞。發生動物咬傷事件時,應隔離該動物並隨即通知相關老師或資深人員處理。
第二款 禁止置放食品於實驗用冰箱或冰櫃。
第三款 管理員應熟悉急救箱置放位置及相關急救措施。如遇緊急狀況,應立即依緊急聯絡方式聯絡相關人員。
第四款 管理員應熟悉發生火災、地震等災害的應變措施,並參與校內外提供之相關訓練。
第五款 實驗室人員應善盡保護實驗動物及動物實驗室之安全。攸關動物實驗室之內部操作程序非經實驗室主持人同意不得對外公佈,動物
實驗室相關事宜聯絡應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之傳遞方式為之。
第七章 罰 則
凡違反上述規定時,第一次經管理員歸勸並限期改善即可;若再違反,管理員應做成記錄並向相關老師反應,主持人依情節輕重給予
限期 改善告誡,或暫時停止其使用動物實驗室之權利。如有必要,送交所務會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