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91.05.01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所為提升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水準,俾邁向追求卓越之研究並兼顧學術自由原則,特訂定本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所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三條、 論文審查委員聘任之審查程序是由各指導教授提出「擬聘審查委員之名單」及委員之履歷與著作目錄,經所長審查通過後,提報學校依規定核發聘書。

第四條 本辦法中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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