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修業規定
前言 -- 一個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的要求標準 一、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92.09.10所務 會議通過) 二、研究計劃書及論文進度報告施行辦法 (92.09.10所務會議通) 三、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助教」須知 (92.09.10所務會議通) 四、本所公共區域及公用儀器檢查及維護辦法 五、碩士班研究生之基本畢業標準 (92.11.19所務會議通過) 六、碩士班研究生抵免學分暨重修辦法 七、碩士班研究生修課 須知 八、碩士班研究生直升博士班 辦法 其他事項 1.研究生助教工作注意事項(92.09.10所務會議通) 2.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91.05.01所務會議通過) 3.學位考試申請作業自95學年度開始改系統作業: 研究生上網申請http://campus4.ncku.edu.tw/wwwmenu/program/mou/。再將「學位考試申請書」及「考試委員名冊」交給所辦彙整。 4.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離校注意事項(pdf下載)
前言:一個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的標準要求基本知識:
基本知識:具有Anatomy and Cell Biology之基本知識。
具備如何獲取有關新知的方法,如文獻查詢 (學生可由必修課程及專題討論中習得)。
具有整理及表達 Cell Biology/ Neuroscience新知及研究成果之能力 (學生可由研究進度報告及專題討論中習得), 並具有執行研究工作之基本能力。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技術:
如 purification of a target protein, determination of protein localization in a cell, protein functional study, cell culture, cell growth and migration assay, animal experiments including angiogenesis study, neuroanatomical tools such as neuronal tract tracing method, light and electron microscopy, bioinformatics, etc.
設計及執行實驗之能力:
如select material and methods for experiments 及positive and negative control in experimental design (學生可由碩士論文中習得)。
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92.09.10所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開學前 (研究生新生報到當日) 先由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新生再親自填寫並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每位研究生新生繳 交指導教授選擇表前,應充份瞭解各教師的研究方向及實驗室概況。
(三) 所長先書面調查助理教授以上老師該年度願收研究生之人數,研究生新生於繳表後,再由所長召集全體教師依教師意願及研究生志願核定名單,並經所長及各老師同意後確定每位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新生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選擇指導教授。其配對原則為每位老師先就其志願名單中選定第一位研究生;再依上述原則作第二輪分配,以下各輪皆同。未滿額之老師得優先選擇備取生。所長有責任讓所有研究生新生 (包含甄試生) 與所有老師面談以提供老師與學生間相互選擇之參考。
(五) 研究生就學期間可轉換指導教授,但其修業期限仍須遵造本校規定。轉換指導教授之原則為只要有老師願意接受此研究生並經所長同意即可。修業期間未能達到指導 教授要求標準之學生,指導教授得拒絕繼續擔任指導教授。若所內無教師願意接受此研究生,則所長應建議該研究生自動休學。
(六)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二、 研究論文計劃書及研究論文進度報告施行辦法 (92.09.10所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訂定本施行辦法。
(二) 每位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 提出研究論文計劃書 (Proposal)。並於爾後就學期間的每一學期 (畢業之該學期除外) 提出研究論文進度報告,所內全體老師及同學皆須參與。老師們將對該研究生應完成之實驗,提供建議並作成記錄。研究生未提出研究論文計劃書 (Proposal)者不得參加研究論文進度報告。論文計劃書及研究論文進度報告之格式請參考基醫所的格式。
(三) 本所每學期舉行研究生研究論文進度報告,所內全體老師及同學皆須參與,其時間及地點另定之。老師們將探討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是否達成上次論文進度報告之要求,並予以評分供指導教授參考作為評估畢業與否之標準。
(四) 研究生畢業前之最後一個學期須就其研究內容舉行公開演講。其時間及地點另定之。
(五) 研究生就學期間須至少參與一次校外論文發表,並提出證明,才得申請學位考試。研究生參加論文發表得由所補助車馬費,每位研究生以一次為原則,最多兩次。
(六) 本施行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三、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助教」須知 (92.09.10所務會議通過)
(一) 凡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均應擔任本所「研究生助教」。研究生助教被視為碩士班研究生訓練之重要部份及研究所畢業之基本要求。第三、四年研究生擔任研究生助教與否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二) 研究生助教 (含所有研究生) 除須協助大學部實驗課之教材準備、協助解剖學教材的收集與製作外並須協助教學、試務及執行所內交辦之事項等。收集與製作解剖學教材之輪序由各級班代協調並排定後公佈於公告欄並送所辦存查。
(三) 「研究生助教」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可由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支付獎助學金。發放額度視該學年度本所受配經費而定。帶職帶薪研究生不得支領本獎助學金。
(四) 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分配辦法如下:1. 一、二年級依工作性質分配獎助學金 (但研究生甄試及入學考試第一名者,第一年第一學期領取雙份之獎助學金)。
2. 三年級以上研究生原則上不予獎助,但若仍願意擔任研究生助教者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五) 研究生助教之成績由授課教師就研究生綜理助教事項之成效給予評分,以作為獎助學金調整之標準及畢業之參考,所長得依該項成績及研究生之學業成績決定該生是否畢業。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助教若工作不力或不服指揮,得在所務會議通過後停發獎助學金。研究生助教若未能善盡應負之責任,其初犯者由所長給與書面警 告,再犯者將予以延遲畢業,其辦法由所務會議定之。
(六) 博士班研究生助教依基醫所規定及本所所務會議決議辦理。
(七) 本施行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1. 研究生助教需指導大學部學生實驗及參與監考等工作。
2. 研究生助教於指導實驗前一星期應主動與上實驗的老師聯繫實驗相關事項。
3. 研究生助教需於上課前一星期先熟悉課程及實驗相關內容。
4. 研究生助教必須至當日上課老師的課堂內聽講,並維持講堂秩序。
5. 研究生助教指導實驗課,不能遲到並應對實驗內容作充分準備。
6. 研究生助教需主動協助或指導大學部學生實驗,並隨時督導大學部學生的實驗進度,如發現有誤應立刻糾正。
7. 研究生助教需主持實驗後的討論及批改實驗報告。
8. 研究生助教監考時需專心,請勿閱讀期刊或作其他與監考無關之事情。
9. 研究生助教的表現由授課老師及所長共同評鑑,如有必要得在所務會議提出討論後給予獎懲。四、本所公共區域及公用儀器檢查及維護辦法
(92.09.10所務會議通)
- 本所公共區域係指製水、製冰器室,切片室,放射線室,暗房及及低溫室等。
- 本所公共區域內之公用儀器係指製水器,製冰器,切片機,放射線室,暗房及及低溫室應由研究生輪流檢查以維持其運作功能。
- 輪值學生須定時 (AM 9:00, PM 1:00, PM 5:00) 檢查,並於檢查表簽名。
- 各項儀器若有任何故障;如未正常操作及發現違反使用規定者應立即向所辦公室,溫先生,及各負責老師或所長反應。
- 以上各公用儀器若有不正常操作,違反操作規定者及故障未發現或發現故障未報告者,或未輪值、未交接者,則輪值學生應負全部責任。輪值表請各班代排定後公佈於公佈欄並送所辦存查。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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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標準 (92.11.19所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七條,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所對碩士班研究生之要求(見本所研究生規章)制定本標準。
(二) 修滿畢業所需學分(至少24學分及碩士論文6學分)。
- 通過學位考試。
- 學位考試委員簽名。
- 指導教授簽名。
- 所長簽名 (附上論文全文)。
所長則綜合該研究生下列之表現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所研究生之標準要求
- 學業成績。
- 任研究生助教之表現。
- 該生在本所修業期間對本所交辦事項之表現。
必要時得召集所務會議以決定之。
- 辦理離校手續。
- 本標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新生於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抵免學分表送至本所審核。
- 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只限本所開授之課程。
- 科目成績達80分以上者才得提出申請抵免學分。
- 不在上述三項範圍內者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 配合研究生個人學習及工作上的需要,在二至四年內彈性修業,最低畢業學分為30學分(包括論文6學分)。
- 相關必修學分為12學分,選修學分為12學分,必、選修課程科目請詳見網頁。
- 經碩士學位論文口試通過後,取得論文6學分,繳交碩士論文後取得碩士學位。
- 研究生各科目學習成績(計算方式比照學士班規定)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100為滿分,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70分為及格。
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1)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是為學分成績。
(2)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成績為學期平均成績。
(3)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成績在內。
2.畢業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以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在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2.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3.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1/2者,應
令退學。學年修習科目在9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此限(92學年度入學
新生起適用)。
4.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違法不端情事,得依本校學生
獎勵辦法,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退學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5. 修業期間未能達到指導教授要求標準之學生。
- 為考量修課品質,學生每學期修課需與指導教授協商修習科目。
- 碩一下或碩二下皆可申請直升博士班。
- 直升不論碩一下或碩二下之學生,其成績僅計算碩一成績,成績名次最少須在全班前三分之二。
- 直升必須再經過基醫所審查作業及口試通過,方得入學。詳見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