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要點
76.4.22第167次主管談話會通過
77.6.1第1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10.27第1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4.3.1第1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4.178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4.21第13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9..26第1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11.07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
二、目的:本要點旨在表揚本校從事各行業之校友,其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貢獻,而且其
        傑出成就已獲各界公認者,藉以激勵後進學生,作奮發向上之楷模。
三、候選人資格:凡本校各學院系所畢業(含肄業)足為學生楷模者(以不在本校工作者為限),
        均得為候選人。
四、選拔程序:每年辦理一次,由系(所)副教授以上三人或校友五人連署,向系(所)推薦候選
        人,經系(所)務會議、(或系(所)評審會)、院務會議(或院評審會)、選拔委員會評選
        產生。若候選人為跨系(所)性質者經連署後,可直接向學院推薦,惟仍須經院務會議以上之會
        議程序評選產生。前一年度之候選人中若有符合獲獎資格(即獲得選拔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之同意),但受限於名額而未當選者,得保留一年候選人資格。每次遴選一至十人為原則。
五、選拔日期:各系(所)於四月底以前將候選人推薦予各學院,各學院於五月底以前審畢向秘書室
        提出,由秘書室彙整後於六月間提經選拔委員會審定。
六、評審標準:
        (一)符合立德、立功、立言之標準,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公認之成就事蹟。
        (二)聲望。
        (三)品德。
        (四)奮鬥過程。
七、選拔委員會:委員會由校長召集校友聯絡中心主任及校內外委員若干位組織之,校長為召集人,開
        會時有關院長(含系主任)列席;決定得獎人應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八、表揚:於校慶時表揚,並刊印得獎校友簡介廣為報導。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